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继11月8日国土资源部的《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》下发,11月11日国土资源部的《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(试行)》经中央深改组审定下发。
不管是上海还是深圳,对于盘活存量的再开发低效区块,都在此先后出台过自己的专项政策,注重确保先进制造业、战略性新兴产业、“四新”经济等创新型产业用地(房)的供应。上海市曾于3月30日发布【2106】22号文《关于本市盘活存量工业用地的实施办法》;深圳市政府11月9日批复同意发布《深圳市城市更新十三五规划》。
中国太大,经济发展速度、产业结构差异太大,产业用地遇到的实际问题,往往集中在原有土地利用政策的约束,市场变化亟需体制机制创新破题,但受制于或等待顶层政策设计,上海、深圳等地都先后出台自己的“高招”。
早在参与《浦东新区试点镇级低效园区二次开发实施方案》时,听见遇到基层政府领导和部分园区的一些“牢骚”,主要集中在再开发中的土地利用政策的禁锢,并向区领导汇总报告了一份《二次开发面临的若干重大政策问题》的稿件,引起部分领导的共鸣。
近期频发的“新政”,很多是各地都已有既成事实后,只是顶层设计的认可和统一规范,很少是有突破性,比如:原划拨土地改造开发后用途仍符合《划拨用地目录》的,可继续按划拨方式使用。改造开发土地需办理有偿使用手续,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,可依法采取协议方式。原依法取得的工业用地改造开发后提高厂房容积率但不改变用途的,可不再增缴土地价款。利用现有工业用地,兴办先进制造业、生产性及高科技服务业、创业创新平台等国家支持的新产业、新业态建设项目的,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,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,过渡期为5年,过渡期满后,依法按新用途办理用地手续。改造开发需变更原土地用途的,应当依法办理规划修改和用地手续。
各地产业结构、经济发展水平、城镇化率、建设用地现状不同,对盘活存量二次开发(再开发)的城市更新的迫切性、侧重点、突破点不一样,低效用地的释义和标准很难、也无需统一,标准高低与多维度平衡很重要。
目前,各地按照亩产税收贡献划线比较多,比如浦东中部的某镇,我们通过多维度度和各主体的调研,按照企业贡献(产值、利润、财税)、产业类别(鼓励、限制、调整、淘汰)、转型意愿(退二优二、退二进三、腾退)、转型路径(自主转型、联合开发、混合资本、平台托管等),划定标准线。比如:以税收贡献5万元/亩为标准,某片区转型升级的途径如下,退二优二、退二进三、腾退比例基本上是2:2:6
各地再开发的片区范围划定的方法不同,国土部只能出台基本原则框架。包括:建设用地中的布局散乱、利用粗放、用途不合理、建筑危旧的城镇存量建设用地,权属清晰、不存在争议。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、淘汰类产业用地;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用地;“退二进三”产业用地;布局散乱、设施落后,规划确定改造的老城区、城中村、棚户区、老工业区等,可列入改造开发范围。
《深圳市城市更新十三五规划》对再开发区块范围描述,以轨道站点500米范围和特区外成片区块,高新区内外、高新企业是否主体为维度。出台创新型产业用地(房)的配建比例和专项政策,作为城市更新再开发项目的规划前置条件,从拆除重建的产业升级、租售模式、价格优惠、封闭监管等环节作出了详细规定。
上海市府办【2106】22号文《关于本市盘活存量工业用地的实施办法》,则以195、198工业区块为盘活存量转型升级再开发的主战场,随后又出台《上海市制造业转型升级“十三五”规划》,则明确未来有10%到15%的建设用地是保障先进制造业。
11月8日国土资源部也发布《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》,由此可以看出,无论是中央,还是上海、深圳等地方,在出台土地利用新政,特别是存量工业用地二次开发等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时,都始终注重确保“退二进三”转型与“退二优二”升级的协调发展,注重“退二进三”工业用地(房)减量化与确保创新型产业用地(房)供应的同步平衡。
在项目实施方案与激励机制等细则环节,国土部一如既往地仅仅从顶层设计角度,制订原则性框架,留给地方根据自身实际情况,出台相关实施细则,包括:原土地使用权人、地方政府、开发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等。 我们在案例咨询策划和实践时,各地方的专项政策中,都基本上把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可通过自主、联营、入股、转让等多种方式,列入二次开发、城市更新的再改造开发的运行体系模式中,这次国土部文件也只是从顶层设计角度,予以规范统一发布。 |